新疆师范大学章程(修订稿)

序言

新疆师范大学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的高等师范院校,成立于 1978年12月28日。其前身为 1906 年成立的乌鲁木齐第一师范学校和1972年成立的新疆教师培训部。

学校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 任务,始终以“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己任,围绕“聚焦立德 树人,建设一流师范”办学定位,推进高质量内涵式发展,努 力建成教师教育特色鲜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 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综合性、教学研究型高水平师范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办学目标,明确法律地位,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新疆师范大学。学校简称为新师大、新疆师大。英文名称为 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为 XJNU 。学校域名为 xjnu.edu.cn ,学校网址为 https://www.xjnu.edu.cn。学校法定住所设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观景路100号。

第三条 学校实行一校三区管理,包括新疆乌鲁木齐市观景路温泉校区、新医路昆仑校区和喀什东路文光校区。学校行政中心设在温泉校区。学校可视需要依法依规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不懈传播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校和谐稳定,培育优良校风和学风,坚持深化教育改革创新,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六条 学校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法治理念,积极推动学校法治工作,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学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并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依法保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坚持在各族师生员工中加强马克思主义“五观”和“五个认同”教育,引导各族师生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理念,不断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贯穿学校办学育人全过程。

第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坚持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严格管理学校思想政治教师队伍,引领师生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功能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一条 学校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学科体系建设,严格教材管理体系,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思想政治工作体系,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等各环节,将思想政治工作体系贯穿于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之中。

第十二条 学校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突出应用型研究,推进“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鼓励师生开展学术研究,优化科研管理机制,建立科学评价体系,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权,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持续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等方面的支持,特别是在教师教育改革发展与基础教育师资培养方面,积极作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和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建立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办学特色的大学文化。

第十五条 扩大国际合作与交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际能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不断完善国际化人才培养体系,不断提升学校国际化发展水平。

第十六条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坚持“管办分离”、坚持合作办学主体地位,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设点数量及范围。

学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实际,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聚焦教师教育特色,突出师范主责主业,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办学规模。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和(或)学历证书。

学校可以依法对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按照相关程序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九条 学校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需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条 举办者根据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教育发展需要,制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并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 “政产学研用”合作项目,推进科研和技术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将“政产学研用”合作的成果运用于研究和教学活动,形成良性互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和利益;

(八)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

(九)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制度与决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要求,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和执行。

学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及相关部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全面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院级单位行政正职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必须公开。

第三十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学校应当在决策前征求教职工和学生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党委讨论决定: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法律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办学秩序、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三十五条 根据学校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 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 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五)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六)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做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育师生员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九)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加强教育和管理,在引进人才、校内考核中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引导教师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和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

(十)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健 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表达意见的 渠道;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落实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

(十一)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二)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三)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师范大学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党委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 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 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不是党委常委会委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

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党委会、党委常委会依据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派驻新疆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命令行使行政监察职权。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

第三十八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并予以实施;

(二)组织学校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交流;

(三)按照管理权限,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进行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调整和一般人员调配;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研究决定推荐校级(含)以上表彰集体和个人,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制定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年度审计报告和重大项目经费开支,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常委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有关学术的决策、评议、审议和咨询。学术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风端正、学术造诣高、坚持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并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履职能力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和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应占一定比例。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学科推荐或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由主任委员聘任。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超过二分之一委员同意方可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 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无法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学校下列事务,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可申请设置、调整学科、学位点;

(三)学科建设及科学研究发展规划;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制定科研评价标准及其他科研相关政策性文件;

(六)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或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或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评定:

(一)学校学科、科学研究、年度计划方案、学校重大科研工作计划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可行性论证;

(二)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的立项及检查,评议或推荐重大学术成果等;

(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优秀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四)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评定;

(五)提出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建议。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分学术委员会或由其他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人选由各学科推荐或由校长提名,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包括主席、副主席和教学、研究人员。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名,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2名,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和本科教育的校领导或其他校领导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主要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任期四年。

学校下列事务,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二)各类学位人员的申请资格审核及学位授予;

(三)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建议;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审核;

(五)学位授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审定;

(六)校级(含)以上优秀学位论文审核;

(七)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学位授予工作中争议问题的受理。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委员因故无法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席委员主持召开。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重要事项的审议机构。教学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根据学校授权,承担学校教学相关事务的评定、审议和咨询的职权。教学委员会人选由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推荐或由校长提名,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教学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主任委员由校长或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本科教 学、研究生教学和继续教育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督导组成员和教学单位领导或教授代表组成。

学校下列事务,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之前,应当提交教学委员会审议:

(一)审议学校各级、各类教育发展建设规划、教学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

(二)制定教学改革规划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规划;

(三)审定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和教学研究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核专业建设及调整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体系和课程结构设置,指导教学评价;

(五)审议学校和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建设、实验室建设工作规划;

(六)制定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课程建设质量标准,并做好教学质量建设日程督查工作;

(七)审议教育教学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八)为省级以上(含省级)教学奖励或荣誉遴选、推荐相关人选;

(九)审核校内各类教学奖励或荣誉;

(十)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

(十一)制定教学事故、教师学生违纪的认定标准;

(十二)提出教师队伍培训意见及建议,督导教风和学风建设工作;

(十三)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

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年为一届,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含)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半数(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国工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办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四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由学生代表产生的

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留学生会是其分支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会、研究生会、留学生会代表由各相关教学单位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生(代表)会议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内设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条 由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校对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一条 学校可以按照学科门类及实际需要在必要时设立学部。学部一般由学科性质相近的教学科研机构组成。学部的组织建设、内部架构、学部职责等在确定需要设立学部后,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报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学院和研究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学院可下设系、教研室、所、中心、基地等教学科研和学术机构,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防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领导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统筹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方向关。

第五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党的建设的事项;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加强对知识分子、干部人才、教师职工和广大学生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等重要事项。

应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把关定向,研究讨论后,再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学院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等重要事项。

学院党委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不是学院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会会议。讨论决策本单位工作规划、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时,不是党委委员的教师党支部书记应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

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副院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学院工会主席应列席会议,并参与所涉及事项的讨论决策。

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学院院长在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决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决议负责本学院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根据学校办学目标和定位、总体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等拟订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学规划、规章制度、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方案、资产管理等重要行政管理事项;

(二)依照学校有关专业设置和教学等方面的规定,在院党委领导下,组织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

(三)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推动“政产学研用”统筹发展,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四)代表学院对外开展有关交流与合作;行使学校和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七条 学院(系、部)设立由教授为主体的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教学工作分委员会。

各委员会根据学校相关委员会的授权和各自章程就学院(系、部)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学术评议、教学指导等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学校相关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相关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相关职能和程序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九条 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或所)、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由学校依其职能赋予相关的职责和职权,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其负责人通过公开招聘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六十条 学校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实训)基地。

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教学实验室、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审批和管理,由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 生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主体。

学校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努力为各类考生提供享受高水平教育的机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着力构建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体系,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学校教育学生热爱祖国、服务人民,诚实守信、弘扬正气,遵纪守法、勤奋学习,自强不息、开拓创新,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帮困助学制度,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六条 学校关注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尤其是特殊就业群体指导帮扶工作,为学生提供就业及创新创业咨询和指导。

第六十七条 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诉权利,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参照学生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八章 教职工

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专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本校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并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七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二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三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能力、素质、品德等方面的全面提升;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弘扬现代文化,服务社会发展;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八)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 工实行分类管理。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 度。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劳动合同聘用制度。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进修、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七十九 学校规范教职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八十条 到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八十一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完善申诉机制,成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金安全运行;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学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八十四条 学校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学校审计部门经学校授权对学校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依法审计,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确保资金完整、安全、有效运行。

第八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坏。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学校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学校征用或租赁的土地。

第八十六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包括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审定、监督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等。

第八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教学、科研、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绿色校园、人文校园。

第八十九条 学校不断推进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学、科研、管理的深度融合,为学校发展提供助力。

第十章 学校与社会

第九十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九十一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九十二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以高等学历教育为主体,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九十三条 学校积极与政府、高校、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进行多形式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以及地方和区域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第九十四条 学校可依法与其他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人才、进行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促进成果转化等。

第九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管理基金,发挥基金效能。

第九十六条 新疆师范大学校友包括: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三个月(含)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或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的社会人士;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导师;

(五)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九十七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第九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学校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主要职责是通过联络校友、凝聚校友、服务校友,促进学校和校友共同发展。

学校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十一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九条 校徽是学校的象征。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第一百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新疆师范大学徽志和启功先生题写的校名。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校歌为《放飞天山》,瞿琮作词,李屹作曲。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校训为“博学笃行,为人师表”。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 9 月 10 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党委常委会审定,并经校长签发,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生效。章程的修改过程应体现民主、公开原则。

本章程由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权威、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实施。